共享股东,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,相较于传统的股权股东,它有着一系列显著的优势和特性。
首先,共享股东并不持有企业的初始股权,且不涉足企业的经营管理环节,由此保障了企业免受潜在风险之害。同时,员工转变为“股东”后,他们的自主动机和主人翁精神得到了激发。
其次,共享股东的主要职责在于推荐客户到店消费,积累消费分成收益。他们成功吸引的新客户数量越多,赚取的分成份额就越高,同时门店也能获取更多的商业利润。这种模式能够有效解决终端门店在客源、业绩及资金方面所面临的难题。
除此之外,共享股东具备如下特性:
他们通过分享个人的优惠卡券,促使客户完成到店消费后,即可获得专属的收益分成。即使在转赠优惠卡券之后,新的客户资源仍自动归属于共享股东,只需客户完成到店消费,即可持续享受收益分成。
共享股东不分享现有营业额,仅获得自己推荐到店的客户的消费分成。
共享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,避免对原有企业管理体系的冲击和干扰,保持管理秩序的稳定。
奖励分配基于所贡献资源。例如,业务人员的提成或仅包括直接销售提成,或涵盖两级业务提成;又或是部分人员仅享受直接销售提成,而特定人员则享有两级业务提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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